第一条 为增强红十字公益捐赠、使用信息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提高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公开指南》等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信息公开透明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指公益捐赠、使用信息,是指市红十字会作为信息公开主体开展人道救助活动时依法接受、使用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款物的信息。
第三条 依法公开原则。坚持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的原则。对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凡法律明确规定公开的必须公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准确原则。以实际接受的捐赠款物金额、价值、
数量等进行公开,对承诺捐赠金额、数量等不作为公开依据。捐赠资金以实际到账为准,捐赠物资以经红十字会或红十字会委托、指定的受益人签收并确认质量合格的情况为准,确保捐赠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五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要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查阅和获取捐赠、使用信息。
第六条 分类公开原则。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组织开展重大公益博爱捐赠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救助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赠信息公开。
第七条 保护捐赠人隐私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和受益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意愿,不得公开。应当事先与捐赠人进行约定,可按有关约定部分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接受捐赠资金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捐赠人、捐赠金额、捐赠日期、捐赠项目名称。
第九条 接受捐赠物资信息包括捐赠人、捐赠物资品名、规格、单位、数量、价值(或折价)、捐赠日期等。对无法提供价格证明或不能获得公允价格的,可以公开数量,但不公开价值。
第十条 捐赠资金使用信息按捐赠项目或资助项目进行公开,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支出金额、最终受益地(单位)或受益人等。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使用信息按使用批次进行公开,主要包括捐赠人、捐赠物资品名、规格、单位、数量、价值(或折价)、最终受益地区(单位)或个人等。
第十二条 使用捐赠款物开展人道救助,应以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三条 捐赠综合信息包括捐赠收支总体情况及构成等。其他信息包括捐赠款物的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绩效评价报告等。
第十四条 捐赠使用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红十字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可以采取表格、文字表述、文字表述加表格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日常捐赠信息定期公开,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捐赠信息及时公开,年度捐赠收支情况审计报告按年度公开,专项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按期公开。
第十六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公益项目实施情况。对于通过银行、微信、博爱通等方式捐赠的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第十八条 公益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二十条 年度财务报告,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对外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市红十字会募捐、接受社会捐赠及公益捐赠信息公开机制的建立与健康发展,提升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透明、信息公开能力的建设水平,根据救助项目、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开展公益捐赠活动情况,编写公开内容、执行时间、公开方式,报会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要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断加强自我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可参照制定本单位救灾救助款物捐赠接收、分配使用信息公开透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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